当这些系统性困难出现时,那些真正理性的个人会理性地选择法治政府介入和组织私人交往活动。
或者是内在的,如下文要讨论的民主共和制。但是,政治统一体的维系始终又需要某种超越个体的因素,而不能仅仅是个体意志的叠加或妥协。
虽然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各种主张有善恶对错之分,但是从相对主义的认识论立场出发,无人能够超然地识别和确认。但是,在现实中,公意的指向只能是唯一的。这种主张把建构公意的重任全寄托在议会身上,成败得失都交给议会程序。在绝对君主制下,谁是代表者这个问题,并未成为争议的焦点,所争议的只是代表者是否真正完成了代表功能。在霍布斯之后,人民不再被认为是先天就存在的政治统一体,而是被建构出来的统一体。
……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其佘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6条。作为拥有公共人格的政治统一体,若想在现实中获得行动能力,就必须拥有统一的理性和意志。
[21]尘世的教会和国家都只是这个统一秩序的一部分。[6]从代表一词的词源来考察,代表(representation)就是使某物再次(re)出场(presentation)。[24] 由此可以看出,从绝对君主制到人民主权,在观念上实际只有一步之遥。一方面,主权者必须通过代表者来获得现实表达。
由于君主蒙上帝的恩赐,具有发现和感知上帝意志的特权。然后,他需要再从自然人这个原点构建出政治统一体。
但是,围绕此种事实性的命令——服从关系,人类智慧又制造出许多不同的说法。进入专题: 代表 政治统一体 公意 形式代表 实质代表 。当和英美世界围绕代表问题的讨论相比较时,会发现两个传统对于代表问题的核心关注并不一样。由此,卢梭的主权者最终必须自己亲自出场。
1.同时诉诸超越权威与内在权威的立宪君主制 在这种类型中,君主诉诸于超越权威,其背后的依据仍可推及某种神圣的权利,而共和因素(通常是议会)诉诸于内在权威,其背后的依据是人民主权原则。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在人民主权的语境下,这个更深层面的问题可以表述为,代表者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对于这个层面问题的回答,可以称之为实质代表。系统地在不同语境中讨论代表概念的文献,英文和中文文献尚不多见,德语可参件, Hasso Hofmann, Repr?sentation,4. Aufl., 2003. [10]见前注[1],第2条。
一旦君主凭其神圣权威满足一己私欲,其代表地位就将遭受质疑。商谈代表在认识论层面区别于前两种模式的地方在于,它所理解的公意根本不是绝对真理意义上的一种实体。
另一方面,主权者与代表者之间又必须保持必要距离,能够对代表者形成必要牵制。这样的行为如果仍要求臣民服从的话,君主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君主,而是暴君。
在理论上理清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关系,是理解中国宪法代表结构的关键。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一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承当这一人格而且是唯一人格的是代表者,在一群人中,统一性没法作其它理解。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3]参见 Hanna F. Pitkin,见前注[7],页213、224、232、233。至于这个纽带到底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回答。以此为基准,绝对君主制又可以分作两种类型: 1.诉诸超越权威的君主制 在这种模式下,君主被视为上帝在尘世的代表,[19]君主出自上帝,是上帝的肖像。
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当推托马斯?霍布斯。第四,驻外全权代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这种模式下,代表者代表地位的取得,是通过某些历史事件奠定的。作为被建构的统一体,只有通过代表才能获得存在形式。
[24]John Plamenatz,Man and Society, volume one,second edition,Longman,1992,pp.235-236. [2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125。它假定现实政治背后仍有一套更高的本体秩序。
既然静态代表要以政治统一体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它的任务就在于,通过使这个政治统一体不断再现,从而防止其解体。由此,命令——服从的支配关系就不再仅仅是一种经验事实,而经由人的解释转变为一种具有规范意义的现象。其理由就在于: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公民体制之下,人民就不再有权利来经常判断那种体制应该怎样进行治理。人民一词,在英美传统下,也大多是在经验意义上理解。
这种论证割断了与上帝代表的超越权威之间的关联,而是完全从具有理性的个人出发,建构出政治统一体。相反,根据商谈理论,应该为人们创设一种理想的商谈情境,其中,不同的意见可以真诚和彻底地相互交流。
臣民对于君主行使其代表职能来说,并无法律上的价值。依照这种时空限定,主权国家在西方兴起之后,完成了从绝对君主向民主共和的转变,君主立宪是此过程中的过渡阶段。
当今世界上,通行的程序性选定机制是选举。二者都有可能把已经达成的统一体撕裂,从而使敌我冲突在国内层面再次变为现实。
就本文的目的而言,无需去梳理它的各种含义。上列各种表述最终可以抽象简化为这样的格式:A代表B。[43]而下文的系统框架将会展示出,欧陆传统下对于代表问题的关注点集中于对公意的认定。[34] 卢梭打破了霍布斯的绝对代表,否认霍布斯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的命题。
在另一个层面,代表理念始终要求代表者真正体现被代表者的意志。限制君主的学说正是抓住这个关键点。
但从逻辑结构本身来看,至少可以在两个层次上理解人民:第一,人民是人群形成的政治统一体。这就意味者,作为代表者的君主的权威并非来自于其臣民,也就是说,并非来自于多。
在此结构中,A是代表者,B是被代表者。仍以魏玛时期的德国为例,公法学家汉斯?凯尔森的主张可归入这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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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提出的具体建议不仅重要且意义深远。
这样一来,绝对君主制背后的上帝——君主这个封闭的框架中,被加进一个要素,变成上帝——君主——臣民的格局。
这种认识恐怕无需多论,而需要多论的是究竟向谁取经。
在商事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等领域中需要运用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时候,学生难以将知识贯通起来,不懂得运用,更谈不上灵活运用。
关于自由的概念,这在传统上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强项,共和主义在20世纪后半期的复兴必须正面处理这一理论死结。